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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是盛揚沙文化藝術教育有限公司联合中国沙画师及沙画艺术爱好者的一个展示才华的平台。当沙画走进生活,以沙文化艺术为中心,由沙画师自发组织的——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and Painting Artisti Association,缩写CSPAA),是2017年在中国香港注册的由沙画艺术家及沙子艺术相关人员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沙画师及沙画艺术爱好者的一个展示才华的平台,同时受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保护。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探讨交流技术,监督实施沙画艺术的发展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协会总部设在香港,内陆地区办事机构在吉林省长春市,并在全国各省、各区、大部分三级以上城市地设有分会。

  中文名: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

  外文名:China Sand Painting Artisti Association

  缩写:CSPAA

  会长:回刚

       协会唯一官方网站:http://www.cspaachina.com/


成立目的:

  1、需要专业的行业组织机构

  2、优秀沙画师的人才贮备上

  3、模拟制定沙画行业规范制度

  4、沙画师们自身自律与约束

  2、扩大沙画的艺术影响力

  3、行业自身的技术水平评判标准规范化

  4.、发展行业学术交流活动与专业沙画大赛

  5、填补中小型城市对沙画认知的空白

  6、推动沙动画的新发展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章程(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自2017年12月注册成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and Painting Artisti Association,缩写CSPAA),是中国香港注册的由沙画艺术家及沙子艺术相关人员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受国家相关法律文件的保护。

  中国沙画艺术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香港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探讨交流技术,监督实施沙画艺术的发展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沙子文化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暂设立吉林省省会长春市。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注册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沙画艺术家执业等级,制定道德规范;

  (四)制定沙画艺术家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党中央的宗旨思想教育;

  (六)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七)组织文化兴国沙子艺术的推广及活动: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沙画的评级考核制度;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行业宣传,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受理国家文化产业的推广及沙子艺术文化的产业推动工作;

  (十八)帮助或指导地方沙画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沙画艺术工作室(或企业学校)。

  (二)个人会员是:

  从事沙画行业的独立个人,或者工作者以及沙子文化艺术的爱好者。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的协会授权点,办理注册入会手续;或者通过官方网站下载申请表并提交至指定邮箱。

  (二)等待考察验证,发放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一)本会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将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会理事以上(含理事)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理事会通过或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直接除名: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道德败坏的;

  (四)对同行业他人或团体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的最高权力依次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由会长自行召开),理事会不定期召开。领导班子除会长外采取大会选举或者直接任命的形式产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的职权:

  (具体说明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第十三条理事会须有理事人员在秘书长的组织下,并且理事成员至少五分之一出席方能召开(可网络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秘书长及副会长商议决定,理事会其决议须全部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两年一次,须有常务理事人员在副会长的组织下,并且常务理事成员至少五分之一出席方能召开(可网络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由副会长及会长商议决定,常务理事会其决议须全部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本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投票选举本会的理事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投票选举常务理事产生。

  第十七条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3年,如超过任职期或年龄超过70岁的,须经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是否连任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暂时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补充详见本会职务权利及义务介绍)

  第二十二条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常务理事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五)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会长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沙子艺术创作的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相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地方注册沙画艺术家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常务理事会作出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会如因故终止、解散,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合理范围内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会会长、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会成立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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